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廖昇陽
廖麗佳
廖珮伶
廖文卿
被上訴人 黃登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9萬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