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9年度,200號
SDEV,109,沙簡,200,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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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廖昇陽 
      廖麗佳 
      廖珮伶 
      廖文卿 



被上訴人  黃登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9萬4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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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