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09年度,869號
SDEM,109,沙交簡,869,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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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文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業與被害人張鴻泰壞新臺 幣114600元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本院於量刑時已併予審酌此節,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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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