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646號
CDEV,109,橋補,646,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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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節武、訴外人廖
見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節武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2,9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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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