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可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46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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