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621號
CDEV,109,橋補,621,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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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21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智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 元,應繳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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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