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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993號
CDEV,109,橋小,993,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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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993號
原   告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廣泰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許琦瑛 

訴訟代理人 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2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 頁)。嗣於本院審理 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272元 ,及自民國109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本院卷第77頁背面)。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 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屬原告所管理楠加 州大樓(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住戶 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約定,負有按期繳納管理費之義 務。詎被告自107 年10月起至109 年9 月止,積欠24期之管 理費共28,272元未繳,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 系爭規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272 元,及自109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應依原積欠金額21,000餘元為請求,希望以 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被告經濟上有困難等語,資為抗辯。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郵局存證信函、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下稱楠梓區公 所)108 年6 月20日高市楠區民字第10831066200 號函、系 爭房屋登記謄本、系爭規約、被告欠繳管理費總額及期數明 細表為證(本院卷第7 至10頁背面、26至27、63至75頁), 復有楠梓區公所109 年5 月13日高市楠區民字第1093105260 0 號函暨所附系爭社區申請報備檢查表、109 年8 月19日高 市楠區民字第10931724400 號函暨所附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第13屆委員職務推舉會議紀錄可稽 (本院卷第19頁及背面、55至5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77頁背面),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2 72元【計算式:1,178 ×24=28,272】,及自109 年9 月16 日(本院卷第77頁背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按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且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96 條所定得為分期給付判 決之情事,況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履行能力,本不影響其依約 應負之清償責任,是被告所辯尚無可取。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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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