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054號
CDEV,109,橋小,1054,202009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曾萬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36,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 縣來義鄉,侵權行為地則在高雄市大寮區,均非本院管轄區 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民國109 年7 月13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0972004100 號函暨所附交通事故資料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本院卷第48頁)將本件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