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桃園市私立真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亨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憲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