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484號
TYEV,109,桃補,484,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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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原   告 王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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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