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原 告 王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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