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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