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9年度,65號
TYEV,109,桃簡聲,65,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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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陳文標 

相 對 人 洪柜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690 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 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又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 和解筆錄;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379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準此,訴 訟事件因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者,其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應於和解成立後6 個月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1690號 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因對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製作之和解筆錄記載有所爭議,為 確認其當庭陳述之內容及確保筆錄之正確性,爰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 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8 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 於同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聲請人遲於109 年8 月11日 始具狀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6 個月之聲請期限,揆諸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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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