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喪葬費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578號
TYEV,109,桃簡,1578,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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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呂鳳秋 
被   告 白明宗 
      白勝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2 人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其 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依前述規定,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本件亦查無得由本院 管轄之因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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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