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142號
原 告 鄭秀如
訴訟代理人 林瑞興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被告巫政陞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主張為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下 稱另案刑事案件)認定被告犯行之被害人,並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 ,再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核與同為另案刑事案件被害人 之林綺茵即健通企業社、張善淳、洪妙蓁於本院109 年度桃 簡字第102 號、第104 號、第181 號民事事件中之起訴對象 與主張之基本事實均為相同,足認上開案件與本件爭點皆屬 共通,證據資料亦可相互援用,而屬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 連之情形,為達訴訟經濟及增進審理效率,茲依首揭規定, 命合併辯論並分別裁判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為榮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 司,於102 年9 月5 日更名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0 號16樓之1 ,下稱被告榮騰 公司),為被告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綜理 被告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被告陳宥 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被告 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 等事務。被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被告黃唯品均係被告 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 、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陳為榮諮詢被告 榮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二)被告榮騰公司分別以附表一(一)、(二)所示之運作模 式(下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在臺北市、新北市、桃 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 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為KEY 單中心),由被告陳為 榮代表被告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 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招募會員。會員獲利之方式,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由會員按月重銷(即會員每月重新 消費,或每月重新承租廣告刊登平台,下稱重銷)而給予 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 ,並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返利制度。透過會員自己重銷或介 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被告榮 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以被告陳為榮 為首之被告榮騰公司,於榮騰一局投資制度,招攬約17,9 00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新臺幣(下同)39億9743萬2772 元(如附表二(一))。又於榮騰二局投資制度,招攬會 員約2 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 億8065萬3000元(如附表二
(二))。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總計違法吸金48億7808萬 5772元。
(三)被告陳為榮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 項規定,非經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 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被告陳為榮於105 年1 月20日及10 6 年7 月11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指示不知情之榮 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 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 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 並由被告陳為榮取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再 推出股票認購活動。以此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 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
(四)原告加入成為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後,已投入113,400 元 投資額無法領回,扣除自被告榮騰公司受領之獎金4,000 元後,尚有109,400 元之損害。而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 及陳宥騏,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規定 ,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 唯品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被告陳為榮另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是被告係共同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導致原告無法取回 已交付之投資款項,並受有上開損害。故依民法第184 條 、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語。(五)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9,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並未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本案不論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均確實有提供商品與服務, 並無所謂商品虛化之問題,且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因招攬 他人入會可獲得之獎金,在榮騰一局為800 元,在榮騰二 局則為相當於600 元之點數,且只能領取1 次,故並非以 介紹他人參加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被告並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 1、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指提 供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無須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務, 日後即能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 報酬而言;倘涉及買賣商品、推廣服務或為一定條件成就 始給付金錢,或投資人仍需承擔投資風險等情形,則無從 逕認係違反前揭銀行法違法吸金之規定。被告榮騰公司之
會員均須買賣商品、推廣廣告,並待三角距陣排序達陣後 始得領取利潤,與銀行法所規範之吸金行為並不相同。 2、再者,榮騰一局會員投入4,200 元成為會員後,必須每月 重銷,否則喪失會員資格,榮騰二局會員投入5,500 元後 亦同。並雙方未約定返還入會金或重銷金,即無應返還之 本金存在,自無收受存款之行為。
(三)被告陳為榮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 證券交易法第22條所稱公開招募,係指對不特定人以公開 宣傳、廣告等方式,使其獲知出售有價證券之訊息,而向 承辦單位購買。被告陳為榮縱有出售持股之行為,然可見 聞出售訊息者,只限於符合特定條件之會員,當屬可得特 定之人。
(四)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均 非直接保護個人之法律,原告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得據以依民法第 184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
(五)本件有不少會員已領得高額之代數獎金,被告之行為可使 參與者獲利。故原告應先就其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何相當 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六)原告購買及重銷部分皆有獲得實際商品,此等商品價值應 自原告請求之損害當中扣除之。
(七)被告以上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被告陳為榮設立被告榮騰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 被告陳宥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監察人;被告巫政陞、被 告黃麟鈞及被告黃唯品均係被告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 在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 息,為被告陳為榮諮詢被告榮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 營運中心負責人;被告榮騰公司以附表所示之榮騰一局模式 招募會員營運,原告加入成為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後,已投 入113,400 元,並受領獎金4,00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會員 專區網頁擷取畫面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07 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可否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1、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凡刑事 訴訟程序中因刑事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受損害之人,得 在該程序中提起民事訴訟,以回復其損害,惟必限於被訴
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又犯罪同時侵害 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自不失為因犯罪 而直接受損害之人,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176 號民事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333 號民事 裁定同此見解)。
2、次按所謂多層次傳銷者,乃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 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者而言。惟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 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即非法之所許。蓋多 層次傳銷,雖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 繁多,如有上述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來源之情形,則後參加者必因 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 毫無風險,且獲暴利,不僅有破壞市場機能之虞,甚或造 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應明文加以禁止,亦經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理由闡示甚明。可見上開法 條除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外,亦兼屬保護私人利益之法律, 是直接被害人即原告對於上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罪行 為人,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 法自無不合。則本件單就原告以被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之犯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論,其程序即無不合法 之處。
(二)被告以榮騰一局招募會員吸收資金之行為,有無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
1、按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 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又多層次傳銷 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 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 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第18條有其明定。
2、又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應以參加人 即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作為認定標準,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 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 ,或參加人主要收入來源非基於商品或服務之銷售,仍屬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此觀公平交易 委員會107 年6 月22日公競字第1070010256號函稱:「使 傳銷商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僅係為加入傳銷組織領 取獎金,不重於實際使用需求,並透過積極介紹他人加入
,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獲得高額獎金或佣 金,致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則與合法多層次傳銷制 度應著重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有別」等語亦明(見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卷(六)第20至22頁)。
3、經查:
①被告陳為榮於另案刑事案件調查時供稱:本公司分為2 產 品區,一為重銷區,每樣產品成本約為800 元,我認為市 價都在4,200 元左右,例如: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後因 會員反映,他們不需要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所以公 司才會開闢VVIP區,讓會員購買他們喜歡的產品,例如衛 生紙、米等一般家庭用品,每樣產品成本都是490 元,但 售價統一都為4,200 元,讓會員自行選購等語【見桃園地 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五)第189 頁】;於偵 查中供承:榮騰一局要購買產品或是銷售產品,也就是要 買4,200 元的產品,就直接當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購 買1 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成為會員,若中間有1 個月沒 有購買就停止會員;榮騰一局購買1 個單位4,200 元,榮 騰公司會給他一組號碼,日後可以領代數獎金,第一階30 0 元,第二階1,800 元,第三階2,700 元,第四階8,100 元,第五階24,300元,第六階82,800元,共120,000 元, 領滿120,000 元,這個球就出局,所謂的球就是我們給會 員的號碼。榮騰一局會員花4,200 元的重銷費用所購買的 商品價值大約是800 元,銷售獎勵占4,200 元的60%到65 %等語【 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653卷(四)第10 至11頁反面、卷(六)第70至72頁】。被告巫政陞於另案 刑事案件偵查中供稱:榮騰公司都給重銷商品的廠商490 元到520 元,重銷商品的實際價格都遠低於會員在重銷訂 單所支付之4,200 元,即便如此會員仍選擇加入會員、購 買重銷商品的原因是認為可以獲得球號領取紅利,順便可 以買商品,但主要還是以取得紅利為目的等語【見桃園地 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653卷( 四) 第57頁反面】。被告黃 麟鈞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亦供以:在榮騰一局要成為會 員資格,第1 個月要投入4,200 元,可以取得1 顆母球, 接下來每個月都要重銷4,200 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加贈 1 顆公球,會員每個月都要重銷至少4,200 元,以維持母 球及其他公球與子球的球權,所有的球都會排入三角矩陣 內,要跑完7 層,每層依序領300 元、900 元、2,700 元 、8,100 元、24,300元、72,900元、10,800元,總計可領 為120,000 元。我加入榮騰公司成為會員的重點不是商品
,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滿局的獲利。公司有推薦獎金 ,即每月重銷時可以自己推薦自己,所以自己會另外取得 800 元獎金,若再推薦別人也會有推薦獎金800 元,推薦 獎金不包含在每顆球滿局可以領到的12萬,因此會員在剛 加入時就要填寫推薦人,推薦的單數越多可以領到的推薦 獎金越多。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榮騰公司網站上販售的 商品是高於市價,但因為被告陳為榮在介紹此制度時說, 若我們每月投4,200 元,約2 到3 年後,每月領到的錢就 會多於4,200 元,等這時候就不用再拿出重銷費用,就等 著領到每顆球滿局可領到的120,000 元。所以就我而言, 加入榮騰公司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 滿局的獲利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653卷( 四)第119 至121 頁】。
②證人黃淑芬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我在榮騰公司擔 任財務長迄今,營運單位底下都會有收單中心,收單中心 底下就是會員,所以營運單位會管理收單中心,營運單位 底下會有好幾個收單中心。「重銷」是我這個月買了公司 一單4,200 元,商品可以在網路上自己隨便選,下個月我 還要再訂購東西,一樣繳4,200 元,重複消費的意思。當 會員的序號到達某一層時,就領那一層的獎金,照每一層 領下來就等於是滿局,可以領12萬。商品定價是老闆定的 ,都是4,200 元,而商品的成本一律都是490 、520 元, 因為有含運費及不含運費的差別【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 字第6653卷(五)第96至99頁反面】。 ③證人李明貞、曾琬婷、陳穎琦、郭賢能、邱瑪麗、戴意臻 、廖金村、王月桂及余宗穎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榮騰公司販售的商品定價較高,實際商品價值不可 能到4,200 元;加入成為會員,並且每月固定重銷的目的 ,是為了參加分紅,每顆球的成本是4,200 元,經過一段 時間,就可以領到120,000 元,所以買商品並不是主要目 的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一) 第197 至198 頁反面、卷(三)第76至78頁、第88頁正反 面、第101 至102 頁、第120 至121 頁、卷(五)第169 至170 頁、卷(六)第170 至171 頁、第174 至175 頁】 。
④綜合上開證據可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傳銷商需先投 資相當款項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 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 二局會員,再透過每月重銷(購買商品或刊登廣告)保持 會員身分,隨著更多會員加入並重銷,而完成三角模型之
次一階層後,分層領取代數獎金。會員雖無購買商品或刊 登廣告之實際需求,甚至明知所購買之商品遠高於市價, 仍樂於每月重銷而支出4,200 元(榮騰一局)或5,500 元 (榮騰二局),其目的均在於促使其階層盡快完成,並領 取代數獎金。簡言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方式,是 使會員每月重覆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 購買廣告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以達擴散性之目的。其 經營方式將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之會員,因每月重 新消費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 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後因會員無資金繼續投入重銷而 遭經濟上之損失。會員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僅係為加 入傳銷組織領取獎金,不重於實際使用需求,並透過介紹 他人加入,或經由自己每月重銷,以獲得高額獎金或佣金 ,致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顯見榮騰公司傳銷商獲利來源 ,主要係基於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 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 條規定甚明。
(三)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 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 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 ,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57 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2、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 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 權益,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 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另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除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 兼有保障社會大眾、存款人及投資人權益之目的(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應認亦屬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就違反上開規 定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銀行法第125 條分別設 有刑事處罰規定。
3、經查,本件被告榮騰公司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規定之情形。而被告陳為榮為被告榮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陳宥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 責處理被告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 財務審核權等事務;被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被告黃唯 品均係被告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攬不特 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陳為 榮諮詢被告榮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 人,均共同參與被告榮騰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銀 行法之行為,彼此分工,顯係共同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 方法,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從而, 原告依前開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應 屬有據。
(四)被告主張原告請求之賠償數額應扣除其已受領之商品價值 ,有無理由:
①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 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 條之1 有其明文 。
②本件原告主張其因投資榮騰一局而投入資金109,400 元等 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自105 年間成為榮騰一局會 員後,因入會購買並重銷被告榮騰公司販賣之商品共計9 次(見本院卷一第107 頁會員專區網頁擷取畫面),並皆 有獲取商品等節,亦為原告所不爭執,依上說明,原告所 獲得商品之價值即應自原告所受損害金額中扣除之。又依 被告黃麟鈞前開供述,原告每次購得商品之價值約為490 元,則以此計算原告所受損害金額,應為104,990 (計算 式:109,400 元-490 元×9 次=104,990元)。(五)末以,本件原告係以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等請 求損害賠償,雖於起訴狀當中並未記載請求被告等「連帶 」賠償,然其已於歷次文狀中多次表明本件係請求被告等 負連帶損害賠償之意旨,堪認原告之起訴狀僅係誤繕,本 院爰依其真意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如上;另原告主張被告等 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保護他人法律部分,僅係基於 同一聲明請求之攻擊防禦方法,本院即毋庸再行審酌,均 附此敘明。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均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 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依上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被 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騏、黃麟鈞、黃唯品為108 年3 月30日,見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183 號卷第11、15、23、 25頁;被告巫政陞為108 年4 月13日,見本院108 年度附民 字第183 號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一:
(一)榮騰一局: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 年1 月31日前,│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以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 次,加贈│
│ │ 1 顆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 年10月起至105 │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年1月31日前,係分 │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為7層領取12萬元,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第1層領取300元、第│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2層可領取900元、第│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3層可領取2,700元、│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第4層可領取8,100元│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300元、第6層可領取│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7萬2,900元、第7層 │
│ 滿局領到12萬元。 │ 可領取1 萬0800 元 │
│ │ 。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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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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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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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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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榮騰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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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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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認定: │
│ 填寫廣告商申請契約書,支付5,500元承租廣告刊登 │
│ 平台空間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廣告商)資格及取 │
│ 得母球1顆。廣告商每月須重銷繳付5,500元,用以續│
│ 租廣告刊登空間並取得子球1顆,否則喪失廣告商資 │
│ 格,亦不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會員所購得母球、│
│ 子球均按序號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排│
│ 序領取紅利,惟紅利非如榮騰一發放現金,而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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