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補字第20號原 告 陳巖耀
被 告 祭祀公業陳番
法定代理人 陳仙化
被 告 陳萬來
陳天皆
陳天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原告,各土地之公告現
值、價額各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2 份在卷可
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90,09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52,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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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權利│面積(平│109 年公告│價額(小數點│
│ │ │範圍│方公尺)│現值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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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422.71 │12,800 元 │5,410,6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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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3,704.71│8,983元 │33,279,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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