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429號
SYEV,109,營簡,429,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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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42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邱彥倫 
被   告 林永崧即林進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62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846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利 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2年12月1日向原告申辦如附表 所示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繳付最低付款額,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 定,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改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詎被告至96年11月3日止,尚積欠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 金額、利息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以債權尚有 爭議為由聲明異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僅空 言抗辯上開債務尚有糾葛,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主 張,亦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以供本院參酌,綜合上開證據調 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53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
│編號│信用卡卡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
│ │ │(新臺幣)│(新臺幣)│ │(週年利率)│
│ │ │ │ │ │ │
├──┼─────┼─────┼─────┼─────┼──────┤
│ 1 │0000000000│168,462元 │129,867元 │自96年11月│ 20 │
│ │739707 │ │ │4日起至104│ │
│ │ │ │ │年8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 15 │
│ │ │ │ │1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2 │0000000000│159,846元 │123,164元 │自96年11月│ 20 │
│ │859900 │ │ │4日起至104│ │
│ │ │ │ │年8月31日 │ │
│ │ │ │ │止 │ │




│ │ │ │ ├─────┼──────┤
│ │ │ │ │自104年9月│ 15 │
│ │ │ │ │1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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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