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9年度,424號
SYEV,109,營簡,424,202009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24號
原   告 莊隆慶 
訴訟代理人 沈慧誠 
被   告 呂敏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 元外,尚應補繳378,460 元。原告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 8 月3 日南院武民讓109 年度營簡字第424 號函命原告於文 到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補正通知已於109 年8 月21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