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9年度,626號
SYEV,109,營小,626,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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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62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廖瑛娟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6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9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82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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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