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786號
PCEV,109,板簡,786,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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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仁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科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0,6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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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