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仁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科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0,6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