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387號
PCEV,109,板簡,2387,2020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張憲輝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21世紀不動產板橋海山加盟店等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