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張憲輝
張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21世紀不動產板橋海山加盟店等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