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339號
PCEV,109,板簡,2339,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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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張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愛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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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