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澄
訴訟代理人 林譽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聖龍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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