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616號
PCEV,109,板小,3616,202009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616號
原   告 中和冠德美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周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