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616號
原 告 中和冠德美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周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