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613號
PCEV,109,板小,3613,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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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613號
原   告 白大中 

上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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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