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540號
PCEV,109,板小,3540,202009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5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原告與被告徐淳泰(原名徐督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萬肆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