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3293號
PCEV,109,板小,3293,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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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2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魏孫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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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