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丁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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