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441號
PCEV,109,板小,1441,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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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曾國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強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
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915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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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