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2152號
PCEV,109,板司簡調,2152,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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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5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億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億文積欠聲請人債務經催索迄 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金億文將名下之不動產移轉與相對人 金健文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爰聲明相對人應依侵權行為之 規定賠償聲請人所受之損害,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
二、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 移轉其財產,其目的雖在使債權無法實現,而應負債務不履 行之責任,但債務人本人將自己之財產予以處分,原可自由 為之,究難謂係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之權利,其與侵害債權 之該第三人即不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債權人如本於侵權行 為訴請塗銷登記,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債務人既非共同侵 權行為人,自不得對其一併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2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金億文積欠聲請人債務,且其為被繼承人陳貴 美之合法繼承人,然相對人金億文將己依法已取得之遺產( 即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建號建物)移轉 與相對人金健文。按上揭意旨所示,債務人本人將自己之財 產予以處分,原可自由為之,究難謂係故意不法侵害債權人 之權利,並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所 受損害,自難認有理由。從而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 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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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