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1827號
PCEV,109,板司簡調,1827,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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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陳王鍊卿
聲 請 人 陳春德 
聲 請 人 陳春成 
聲 請 人 陳春龍 

聲 請 人 陳學昌即陳靖麒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文華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婉真 
相 對 人 東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 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七十四 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稱:聲請人等五人所有之位於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188地號及新北市○○區○○○段○地○ ○段00000地號土地,遭相對人東南科技大學非法占用數十 年,聲請人等曾於108年5月間委任陳瑞蕙地政士向相對人東 南科技大學表明每人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金, 出賣系爭土地之持份與東南科技大學,詎料,東南科技大學 距今仍未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進行購買土地之相關作業 ,故聲請人於108年12月23日委託許文華律師發函請求相對 人於函到15日內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進行購買土地之



相關程序,如若不然,聲請人將依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使用 土地之租金及拆屋還地,嗣後,相對人委請黃緒田律師函覆 聲請人等表示,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占有及使用均有合法正 當權源,聲請人對之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聲請人請求以特定 價格購買土地,礙難同意,然為使系爭土地公示登記情形與 占有狀態歸於一致,東南科技大學願與聲請人等進行商議云 云,故依法聲請調解。惟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所稱之事實,聲 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因此聲請人或請求拆 屋還地、或與相對人商議如何購買占用土地等事宜,依首揭 規定,應專屬系爭新北市深坑區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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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