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1632號
PCEV,109,板司簡調,1632,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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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慧齡桂江桂美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 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我國實務上並未採用學說 上所謂之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已表明對被告之受 給權,即謂其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948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桂慧齡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卻將其名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桂江桂美,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損害債權至深 。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桂江桂美應將系爭不動產於 108年8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爰 請求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且調解程序中 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應與訴訟程序中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相當,僅表明形成或受給地位尚不足以特定調解標的法律關 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全未表明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相 對人桂慧齡與其他相對人間之移轉登記均應予以撤銷云云, 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 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莊以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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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