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小調字,109年度,3357號
PCEV,109,板司小調,3357,202009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在高雄市新興區,有民 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 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特利眼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