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045號
PCEV,108,板簡,2045,2020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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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志堅 
      張寶文 
      曾炳祥 


被   告 呂美華 
      王林信 
      王周琴 
      王俊凱 
      王啟民 
      王秋月 


      王林仲 
      張王月女
兼 上八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順敬 
被   告 王龔蓮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龔珮珍 

被   告 龔丕堯 
      龔冬  
      呂順欽 
      王儷蓉 
      王阿市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王賢  
      王麗雲 
      王琇慧 
      王雅萱 
      王麗華 
      王惠民 
      王宗駿 

      王叙文 
      鄒松棋 

      鄒詩慧 
      鄒家傑 
      鄒詩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其中被告「林宗駿」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宗駿」、附表三關於其中姓名「王敘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叙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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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