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9年度,406號
PCEM,109,板秩,406,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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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0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葉文祺 


      許炳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9月4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944271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文祺許炳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海底城釣蝦場)。(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經現場民眾報案查獲。
⑶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器畫面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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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