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重華
林叡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7月2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49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華、林叡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 時間:民國109年6月28日上午4時9分許。 ㈡ 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好樂迪KTV)。 ㈢ 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 被移送人陳重華、林叡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 證人林明凱、證人陳柏豪、陳姵璇、呂佳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
㈢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2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非 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2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