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改敘薪級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470號裁定,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所指摘情 事,形式上即與該再審事由不相當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 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二、緣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改敘薪級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 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 154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嗣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以相同 再審事由同時向本院及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就應繫 屬本院部分,以103年度裁字第470號裁定駁回;就應繫屬於 原審法院者,以103年度裁字第471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原 審法院就原所繫屬者,以102年度再字第33號判決駁回,就 本院移送者,則以重複起訴為由,以103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 予以駁回。聲請人對該原審法院駁回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48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曾先後 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 最近一次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47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 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 強烈質疑臺中市政府民國102年1月29日府授法訴字第102001 9073號函內含「密封文件資料」,是否在不實指述下掩藏對 聲請人曲解或詆毀之證據,即為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㈡臺中市政府107年10 月3日府授法訴字第1070236419號函說明三:「……經查卷 內之資料並無列為密等之公文資料……」何以卻躋身於「黑 箱秘密檔案」之列,違反法理、常理與邏輯,即有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㈢原確定裁定所稱
「原審法院就原所繫屬者,以102年度再字第33號判決駁回 ,就本院移送者,則以重複起訴為由,以103年度再字第8號 裁定予以駁回」,並非事實。如前審及歷審之再審理由所述 (包括針對原審法院103年度再字第8號裁定,所提抗告理由 等),因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㈣隱藏黑箱彌封檔案遂成為原審、上訴及歷次聲請再審之 裁判基礎,嚴重影響法官心證,業已實質影響本件改敘薪級 案之事實認定,以錯誤、偏頗、不實之「密封文件資料」, 誤導視聽、誤導事實,有認定事實錯誤之偏誤,即有判決主 文與事實矛盾等語。經核其聲請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 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實體事項再予爭執,然對原確定裁定以 其未對再審事由為具體指摘,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 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