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9年度,1616號
TPAA,109,裁,1616,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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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616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4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 國109年4月2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 聲字第142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此裁定於109年4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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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