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9年度,1542號
TPAA,109,裁,154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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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203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該部分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裁聲字第68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 6日送達;而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送達,有 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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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