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2024號
TPSV,109,台聲,2024,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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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
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7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合法。至於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邱憲道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聲請人將之併列為相對人,聲請再審,亦有不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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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