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4號
上 訴 人 梁鉅標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庭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3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家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586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