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305號
TPSV,109,台上,2305,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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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郭 鳳 勤
      彭 誠 宏
      彭 子 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逸 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柯寶玉(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清 雲(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界 蘭(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崧 育(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秀 香(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清 全(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淑 芬(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秀 桂(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徐 淑 菁(即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鄭 權律師
      王 建 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 清 喜(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 清 德(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 清 賢(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 惠 美(即徐陳森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 德 壽律師
      李 致 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系爭土地全部業由訴外人蔡江謝美惠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在法院拍賣程序中拍定,並於104年3月1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承受上訴人及原審同造當事人周甜等6 人就該土地出租予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徐陳森妹徐發龍(下稱徐陳森妹等2 人)之耕地租約(下稱系爭租約),是上訴人已非系爭租約之出租人,且系爭租約嗣經蔡江謝美惠於104年5月18日與徐陳森妹等2 人協議終止而不復存在,則上訴人就系爭租約所生租賃關係(下稱系爭租賃關係)之存否,已成為過去法律關係,況其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該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無法除去另案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之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是上訴人欠缺提起上開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又徐發龍雖於101 年10月24日在法院拍賣程序中以新臺幣(下同)1,082萬3,000元拍定訴外人蔡鎮陽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之所有權,惟徐發龍並非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買受上開應有部分,上訴人訴請確認徐發龍就該拍定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即乏所據,且上訴人能否優先承買上開應有部分之不安狀



態,無從以確認徐發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訴加以除去,是其就該部分亦欠缺提起該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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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