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
上 訴 人 宋秋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被 上訴 人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 76
號),提起上訴,並為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及擴張聲明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1)給付新臺幣(下同)25萬8829 元及自原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2)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3萬3000 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3)自106年9月1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998元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上訴第三審,聲明:(1)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上訴人應給付伊33 萬元,及自原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3)被上訴人應自107年7月1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3萬3000 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4)被上訴人應自106年8月31 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998元至伊之勞退專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超過原審判決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106年8月11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保全員,約定月薪3萬 3000元,先於新北市林口區竹城佐賀社區(下稱竹城佐賀社區)工作2 日後,改至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臻愛一世公寓大廈(下稱臻愛一世社區)工作。嗣因上訴人執勤時上網、專注度不佳、服裝儀容不整,臻愛一世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王賽珍要求被上訴人改善,被上訴人勸導上訴人改善無效果,王賽珍乃要求撤換上訴人,被上訴人因而於106年9月1 日將上訴人調回至竹城佐賀社區工作,上訴人則自是日起未至被上訴人處工作。王賽珍係基於社區安全而要求撤換上訴人,被上訴人為履行其與臻愛一世社區管理委員會所訂服務契約及永續經營之目的,而回應王賽珍之要求,其所為上開調動,乃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又被上訴人除臻愛一世社區外,僅餘竹城佐賀社區可供上訴人提供勞務,而上訴人應徵時,已知通勤時間甚久,仍同意至竹城佐賀社區工作,難認被上訴人所為調動不合法。上訴人既自106年9月1 日起拒絕提供勞務,被上訴人自無給付上訴人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上訴人所為上開請求,難謂有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聲明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