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台非字,109年度,143號
TPSM,109,台非,143,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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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非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陳修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43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297、1583
9號),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死亡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被告陳修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047號 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陳修旺向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 年 12月31日以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4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惟被告陳修旺已於108年12月25 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大園區戶政 事務所109年2月6日桃市園戶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之被告 陳修旺戶籍資料影本等在卷足憑,則刑罰權之對象已消失, 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竟不察,而為實體上判決 ,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三、(應為二、)案經確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 糾正。」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修旺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共2罪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各7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於108年11 月19日提起上訴後,已於108年12月25 日死亡,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2月6 日桃市 園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戶籍資料可稽。乃原審失察,於 108年12月31 日判決時,竟未將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撤銷 ,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仍予維持第一審之判決,而駁回被 告上訴之實體判決,顯屬違背法令。因該案屬不得上訴第三 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即告確定,且不利於



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 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第303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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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