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大西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勇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有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 惠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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