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
原 告 李忱堅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李懷農 律師
輔 佐 人 盧姵君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葉獻全
參 加 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1月6日經訴字第10806314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訴外人晨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晨迅公司)前於民國101年1
2月22日以「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向被告申
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1149293號審查,嗣於104年6
月17號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
並發給發明第I494162號專利證書。而系爭專利於107年9月
20日,經申准讓與登記予參加人。原告於107年12月17日以
系爭專利請求項1、3、4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請求
項1、3、4無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8年8月23日(108)智專
三㈤01021字第108208029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3至4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
以109年1月6日經訴字第108063149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第89至
94頁)。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暨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
項1、3 、4 應作舉發成立之處分,並主張如後:
一、原處分就證據2之解釋有誤:
證據2之壓力雖可透過壓縮設備進行調解,然證據2所調解後
之壓力仍為靜態之壓力,即為操作人所預設之壓力,並非為
再行動態改變或不斷改變之壓力。縱原處分認證據2所記載
之壓力值是在腔體內進行加壓,而系爭專利是直接將特定壓
力值之氣體輸入腔體,而導致證據2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
有所不同。然此等差異僅為文字上記載之差異,對於技術特
徵之判定並不存在差異,是原處分在有效性判定上顯有錯誤
。
二、原處分之解釋方式有違通常技藝人士對證據2之理解:
(一)請求項1技術手段與證據2完全相同:
系爭專利所謂調整氣體分子之技術手段,僅是將高壓氣體充
氣至腔體中,以便散熱時得藉由高壓氣體進行更有效率之散
熱,如同在冷氣中注入更多冷媒之手段。相較證據2亦透過
加壓氣體之方式,將其熱交換器之效率提昇。準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與證據2完全相同,原處分理由顯然有
誤。
(二)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藝之人士,看到證據2之上
述記載,應無歧異可得知證據2揭露超過1大氣壓之壓力範圍
。職是,因原處分對於證據2之解釋內容顯有錯誤,是證據
2依法得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故證據2自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新穎性。
三、證據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穎性:
根據證據2說明書第1頁30行至第2頁第9行之記載可知,僅「
(d)將氣體」以下之文字與系爭專利有關,此從證據2說明書
第5頁第11行「循環氣不與反應氣混合」,可知裝置冷卻循
環之循環氣體,並未與反應氣體混合,循環氣之部分可獨立
視為之循環裝置。再者,根據證據2說明書第6頁第1行至第
5行之記載,復補充比對證據2上述內容與請求項1可知,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氣體返回裝置
使氣體返回到腔室內」。由於「冷卻器」與「氣體返回裝置
」均被證據2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被完全揭露。
將證據2上述內容與請求項3補充比對,並將原證4與請求項
3補充比對可知,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氣體返回裝置為
一幫浦」。職是,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
有新穎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手段不同:
證據2說明書第5頁及圖1所揭示,透過加壓設備(11)即壓縮
機將新鮮氣體送入壓力容器(3),並經由卸壓閥(16)將氣體
排出壓力容器外,使壓力容器內之氣體維持在希望之壓力。
證據2之壓力容器內氣體之壓力,隨著加壓設備之運作持續
變化,再透過卸壓閥將氣體排出來,調整壓力容器內氣體之
壓力。而系爭專利透過氣體輸入管路(15),將來自此氣體源
之至少一氣體通入到腔室(1),以將腔室充氣至預定數量之
氣體分子,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使腔室保持在預定壓力,即
進入腔室內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
內之氣體壓力是等壓,並非如證據2於加壓設備之運作過程
,不斷重複改變壓力。且系爭專利可視在各種不同溫度之製
程間進行切換之需求,調整腔室內氣體分子之需求量,證據
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技術手段不同。
二、證據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
50 atm,檢視證據2並未揭示上述壓力變化範圍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使腔室內之氣體流至可回授溫度調
整裝置,其中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冷卻器及一氣體返回
裝置。藉由冷卻器來冷卻氣體,並藉由氣體返回裝置使氣體
返回到腔室內,而證據2說明書第4至5頁及圖1所揭示氣體由
壓力容器(3)流出,依序經由管道(7),熱交換器(8)、鼓風
機或風扇(10)再流入壓力容器內構成循環,其中藉由熱交換
器冷卻循環氣體,透過鼓風機或風扇將氣體送回壓力容器內
。查證據2之熱交換器相較於系爭專利之可回授溫度調整裝
置(3),欠缺調整氣體分子之數量技術手段,致冷卻效率不
彰。反觀系爭專利可視製程之需求調整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
內氣體分子之數量,透過冷卻器(9)來冷卻高壓之大量氣體
,再利用氣體返回裝置將已冷卻之高壓大量氣體回流至腔室
(1),藉由提升冷卻器溫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之效
果,技術特徵及達成功效不同。職是,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為具新穎性之發明:
系爭專利「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藉由增加
大於一大氣壓之氣體密度來提升冷卻與加熱之效率,其原理
在於每一個氣體分子均為傳熱之載體,每種氣體之熱傳導能
力均為一定,倘能在單位時間內增加氣體分子之數量,即能
達到單位時間內提升儲存氣體容器之降溫速率或增加儲存氣
體容器的升溫速率。換言之,增加氣體分子之數量來提升溫
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之效果,相較於習
知冷卻與加熱製程,系爭專利可大幅降低設備成本。再者,
系爭專利採用可回授方式,可再利用高密度之氣體,以節省
氣體用量,俾能進一步達到降低製造成本之目的,為具新穎
性之發明。
二、證據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穎性:
(一)證據2與系爭專利之差異不僅於文字記載差異:
系爭專利進入腔室(1)內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好,由習知
理想氣體狀態方程式P=ρRT或PV=NMRT可知,由於R、V、M均
為固定值,當溫度不變時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即可將腔
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即藉由預定壓力得到一預
定數量之氣體分子。證據2係配合製程需求透過加壓設備(11
)即壓縮機調節壓力容器(3)即容積(6)靜壓力,並經由卸壓
閥(16)使壓力容器內之氣體維持在希望之壓力,過程重點在
於控制溫度,係透過氣體循環以達溫度調控在一定範圍,而
與得到氣體分子數量無涉。且系爭專利藉由增加氣體分子之
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之效
果,透過準確之控制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可有效達到成本之
控制,而證據2係透過加壓設備將氣體從內容積之一部分循
環到另一部分,以將容器之周圍壁面保持在所希望之溫度範
圍,避免氣體冷凝而產生露點腐蝕,並防止溫度升高到有危
害之程度,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訴求目的不同,其差異非
僅為文字上記載之差異。
(二)上位概念之發明公開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
原證3之加壓設備(11)即壓縮機,對壓力容器(3)即容積(6)
加壓僅能定性之得知「增加儲存氣體容器內之氣體分子數量
」,而無法知道儲存氣體容器內確實之氣體分子數量。反觀
系爭專利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使腔
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係定量之控制腔室內之氣
體分子數量,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彼此技術手段顯然有
別,且證據2係藉由熱交換器(8)來冷卻或加熱循環氣,而系
爭專利藉由冷卻器來冷卻氣體,熱交換器屬上位概念發明,
冷卻器(9)屬下位概念發明,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
下位概念發明即系爭專利之新穎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4部分:
證據2藉由壓縮機(11)將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6),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
之技術內容,當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壓力容器(3)即容積中
之壓力大於1 atm之技術特徵,尚難直接且無歧異得知預定
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等於50 atm之壓力範圍之技術手段
。準此,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在進一步界定氣體返回裝置為
風扇;其在限縮請求項1之請求範圍,自應包含請求項1所有
技術特徵,證據2揭示內容尚難證明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具有新穎性。關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4在進一步界定氣體返回裝置為幫浦,其在限縮請求項1
之請求範圍,自應包含請求項1所有之技術特徵,依據證據2
揭示內容尚難證明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應具有新穎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第217至232頁之109年7月7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晨迅公司前於101年12月22日以「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
調整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1149293
號審查,嗣於104年6月17號准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12項,並發給發明第I494162號專利證書。而系爭專利於107
年9月20日,經申准讓與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於107年12月
17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3、4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
利請求項1、3、4無違前揭專利法規定,於108年8月23日為
「請求項1、3至4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嗣於109年1月6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厥為系爭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2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據109年8月4日、9月3日之爭執事項,
證據2(即原證3)是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
穎性(見本院卷第307至309、387至389頁)。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得依本
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為101年12月22日,公告日為104年8月1日,故本件關
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新穎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
效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
斷(下稱審定時專利法)。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
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之技術特徵;繼而探究舉發證據之技
術特徵;最後分析系爭專利之專利有效性,判斷舉發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穎性,而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先前技術之缺點:
習知之冷卻製程,經常採用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由於
此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之冷卻效率極為有限,無法達到
快速冷卻之效果,所以經常需要擴充氣冷或水冷設備始可提
升其冷卻效率,導致設備成本的大幅提高。為降低設備成本
,在習知的氣冷式冷卻製程,採用非回授式之溫度調整,即
直接排放高溫之氣體,然後再通入低溫氣體,以達到冷卻效
果。此非回授式之溫度調整在表面上雖似乎可降低設備成本
,然實際上會提高總製造成本,為必須排空原本既存之高溫
氣體,再從外部通入新的低溫氣體,無法有效利用原本既存
之氣體,導致氣體成本浪費。倘進一步希望使製程溫度回到
降溫前之溫度等級,或者達到比降溫前更高之溫度等級,必
須先將低溫氣體排空,再從外部通入新的高溫氣體。為使製
程溫度能夠快速達到降溫前之溫度等級,或者甚至達到比降
溫前更高的溫度等級,必須擴充加熱設備。準此,習知加熱
製程同樣面臨習知冷卻製程之問題。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本發明係利用增加氣體密度即大於一大氣壓,以提升冷卻與
加熱之效率,即增加氣體分子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以
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之效果。準此,相較於習知之冷卻
與加熱製程,本發明可大幅降低設備成本。本發明係採用可
回授方式,即可再利用高密度之氣體,以節省氣體之用量,
俾能進一步達到降低製造成本之目的。本發明提供一種利用
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1.藉由至少
氣體將腔室充氣至預定數量氣體分子,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
使腔室保持在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
或等於50 atm;2.使腔室內之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
置,其中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及一洩壓單元;
藉由冷卻器來冷卻氣體;3.藉由開啟洩壓單元並且持續對腔
室進行充氣,以在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與腔室之間產生一壓
差,藉以使氣體返回到腔室內(參照系爭專利1第3、4頁)
。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2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爭執之請求項為1、3及4,該
等請求項內容如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⑴
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
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⑵使腔室內之氣體流至
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
卻器及一氣體返回裝置;⑶藉由冷卻器來冷卻氣體;⑷藉由
氣體返回裝置使氣體返回到腔室內。
2.系爭專利請求項3與4: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利用增加氣體密度之溫度調整方法
,其中氣體返回裝置為一風扇。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利
用增加氣體密度之溫度調整方法,其中氣體返回裝置為一幫
浦。
(四)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1.系爭專利請求項1預定壓力為區間值之固定值:
⑴大於1 atm且小於或等於50 atm之預定值:
按請求項之解釋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文字為基礎,並得審酌
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
應給予在請求項中之用語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
。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倘說明書中另有明確揭露之定義或
說明時,應考量定義或說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藉由
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
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預定壓力。準此,預定壓力係
選自一區間即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之一預定值
。
⑵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使腔室保持在預定壓力:
①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之發明內容及所對應實施例記載
:依照本發明之一實施例,提供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之溫
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
至一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使腔室保持
在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
tm;使腔室內之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可回
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冷卻
器來冷卻氣體;暨藉由氣體返回裝置使氣體返回到腔室內。
②透過氣體輸入管路(15),將來自此氣體源之至少一氣體通入
到腔室(1),以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預定
數量之氣體分子使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在本發明之一實
施例中,此預定壓力可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
預定數量之氣體分子使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之敘述,可知
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
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步
驟,所指之預定壓力為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範
圍內之固定值。
2.進行溫度調整時之腔室內壓力應達預定壓力: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界定,進行溫度調整之步驟包含應藉由
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
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準此,進行溫度調整時,腔室
內之壓力應達到所稱之預定壓力。
3.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不以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之為必要:
由於請求項1對於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界定其包含一冷卻器
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冷卻器來冷卻氣體;暨藉由氣體返
回裝置使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準此,請求項1之可回授溫
度調整裝置於解釋時,自無須限定應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
之技術手段,調整氣體分子數量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回授
溫度調整裝置所限定之內容,其是否包含調整氣體分子數量
之技術手段,並非所問。而對於僅載於說明書或實施例之內
容,未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解釋時不得用以限制
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回授溫度調節裝置」技術內容。
4.增加氣體密度進行溫度調節之必要技術特徵: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內容,其中前言中所載「增加氣體
密度」與請求項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
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
,屬達成請求項1 透過增加氣體密度進行溫度調節之必要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增加氣體密度以大於一大氣
壓表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增加氣體密度,係指藉由至
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 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
四、舉發之證據2技術分析:
證據2為1997年3月1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145112A號專利
案「一種加壓反應器系統」,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1年12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主要圖式
如附圖2所示。證據2為提供一種操作加壓反應器系統(1)方
法和設備,以便精確控制壓力容器(3)溫度,使發生冷凝之
機會最小,防止溫度升高到有害之程度。而同時在開車過程
中能迅速將其加熱。使氣體從內容積之一部循環到另一部,
以便控制內容積之溫度,使氣體通過一個聯有熱交換器( 8)
,控制閥(9),鼓風機(10)與壓縮機(11)外部管道(7),或使
循環氣在一個或多個完全在燃燒容器內部通常垂直延伸之裝
有熱交換器,流量控制閥或類似設備之氣體通道之自然對流
,最好以惰性氣體作為循環氣體。惰性氣體可被用於緊急停
車場合,當到反應器之反應氣體供給中斷時將惰性氣體送入
反應器(參照證據2摘要)。
五、證據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穎性:
按判斷新穎性係以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所載內容為對象,
就發明之技術特徵與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逐一進行
判斷。判斷時得參酌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時
之通常知識,以理解發明專利。
(一)證據2之技術特徵:
證據2透過一種操作加壓反應器系統之方法與設備,以便精
確控制壓力容器(3)溫度,使發生冷凝之機會最小,防止溫
度升高到有害程度。而同時在過程中能迅速將其加熱。使氣
體從內容積之一部循環到另一部,以便控制內容積之溫度,
,使氣體通過一個聯有熱交換器(8)、控制閥(9),鼓風機(1
0)及壓縮機(11)外部管道(7),或使循環氣在一個或多個完
全在燃燒容器內部通常垂直延伸之裝有熱交換器,流量控制
閥或其它類似設備之氣體通道中自然對流實現。證據2說明
書第2頁第3行之步驟(d)進一步記載關於循環氣控制內容積
溫度之內容,說明書第1行至第5行記載:在氣體循環裝置可
包括一個氣體通道與加熱或冷卻氣體通道中氣體之裝置。氣
體通道一般是主要設置在壓力容器外部,或完全設置在壓力
容器內。當氣體通道主要設在壓力容器外部時,提供從壓力
容器之一個第一部位引出氣體,並在加熱或冷卻後,將引出
的氣體重新注入容器之一個第二部位之裝置,第二部位與第
一部位間略有間隔,其間隔至少應足以發揮循環裝置所應有
之功能。再者,證據2之說明書第5頁第11行記載:在圖1之
實施方案,循環氣不與反應氣混合;在說明書第5頁第17行
記載:在圖1中,倘使用不同之循環氣和反應氣,則設有一
台加壓設備(11)。如一台壓縮機,可用以根據需要調節壓力
容器(3)靜壓力。亦可用壓縮機將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6)
,同時為使壓力保持在所希望之水平上,亦可提供一個壓力
釋放裝置。例如,可通過卸壓閥(16)將氣體排出容器。
(二)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內容:
1.具有透過氣體回授或循環達到溫度控制之目的:
系爭專利為一種藉由氣體回授增加氣體密度以調整腔室溫度
之方法。證據2係一種加壓反應系統,其關於溫度之控制揭
示一種透過循環氣體以控制壓力容器(3)溫度方法與設備,
說明書第2頁第16行進一步說明再進行步驟(d)時,氣體一般
是靠自然對流在內管道中向上或向下流動,同時在氣體在內
通道之循環過程可調節其溫度;說明書第3頁第31行至32行
進一步說明氣體密度可決定壓差流動方式。準此,系爭專利
與證據2之技術內容,均具有透過氣體回授或循環達到溫度
控制之目的。
2.透過氣體回授以達到溫度調整目的之技術特徵:
關於透過氣體回授以達到溫度調整目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腔室之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可回授
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冷卻器
冷卻氣體;暨藉由氣體返回裝置使氣體返回到腔室內。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腔室,相當於證據2之壓力容器(3);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所包含之冷卻器,相當於
證據2於壓力容器外循環管道配置有用以冷卻或加熱之熱交
換器(8);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氣體返回裝置,相當於證據2
於循環管道(7)所配置之風扇(10)或壓縮機(11)。再者,有
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腔室、可回授調整裝置之冷卻器及氣體
返回裝置之連結關係及作用功能,均與證據2相同。詳言之
:⑴冷卻器之連結關係與功能可見於證據2說明書第3頁第1
行至第5行記載:在氣體循環裝置可包括一個氣體通道與加
熱或冷卻氣體通道中氣體之裝置。⑵證據2說明書第4頁第29
行至32行記載:管道裝有處理循環氣之裝置,如一台依據需
要冷卻或加熱循環氣之熱交換器。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氣
體返回裝置可見於證據2說明書第3頁第2行至第4行記載:氣
體通道一般是或主要設置在壓力容器外部,或完全設置在壓
力容器內。當氣體通道主要設在壓力容器外部時,提供從壓
力容器之一個第一部位引出氣體,並在加熱或冷卻之後將引
出的氣體重新注入容器之一個第二部位之裝置。⑷證據2說
明書第3頁第7行至第9行記載:系統還可包括一台設置在壓
力容器外之通道之風扇或風機,以便控制氣體循環流量,並
作用於氣體以實現循環,還可提供使循環氣體增壓之裝置,
如一台壓縮機。
3.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相異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溫度調整步驟包含「藉由至少一氣體將
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
於或等於50 atm」技術特徵,其與證據2透過壓縮機提高循
環氣壓力或說明書第5頁第17行記載:在圖1中,倘使用不同
之循環氣和反應氣,則設有一台加壓設備(11)。例如,一台
壓縮機,可用以根據需要調節壓力容器(3)中之靜壓力。亦
可用壓縮機將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6),同時為使壓力保
持在所希望之水平,且可提供一個壓力釋放裝置,如卸壓閥
,將氣體排出容器。準此,兩者之技術特徵不同。
(三)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證據2雖記載:壓縮機可用來根據需要調節壓力容器(3)靜壓
力,亦可用壓縮機(11)將新鮮氣體送入氣體容積(6)。即證
據2之壓力容器之靜壓力調節,可透過卸壓閥洩壓或壓縮機
增壓等方式達成。然其容積內之氣體壓力是否保持於特定壓
力值,並未明確記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
證據2所記載之壓力調整技術內容,難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
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
m」技術內容。至原告雖主張提高循環氣壓力,如通過將加
壓氣體送入循環回路,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述技術云
云。惟證據2之說明書第2頁第7行僅揭示可將加壓氣體送入
循環回路之特徵,並未揭露循環回路送入容積內之氣體壓力
是否保持於特定壓力值。準此,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新穎性。
(四)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雖相同於證據2說明書第5
頁「管道(7)另外包括用於控制循環氣流量之一個自動控制
閥(9)及一台鼓風機或風扇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
氣體返回裝置為一風扇。惟證據2之記載尚難直接且無歧異
得知其所需之壓力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藉
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預定壓力大
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無
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證據2自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
(五)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新穎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是解釋附屬項時,應
包含獨立項之所有技術特徵。附屬技術特徵雖相同於證據2
說明書第3頁第7行:系統還可包括一台設置在壓力容器外之
通道之風扇或風機,以便控制氣體循環流量並作用於氣體以
實現循環,亦可提供使循環氣體增壓之裝置。例如,一台壓
縮機,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氣體返回裝置為一幫浦。
。惟證據2之內容尚難直接且無歧異而相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所界定「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
其中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技術特徵
。準此,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新穎性。
六、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4不具新
穎性。被告認系爭專利不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被告所為「請求項1、3至4舉發不成立」行政處分
,其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違誤。職是,原告
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就系爭專利為舉發
成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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