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9年度,52號
IPCV,109,民專訴,52,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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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2號
原   告 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吳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濤安 (HE, TAOAN)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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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