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8年度,25號
IPCV,108,民專上,25,2020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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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上 訴人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守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上 訴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姚忠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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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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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埼鋼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