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53號
IPCV,107,民專訴,53,2020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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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
原   告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蕭翊展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宥廷律師
被   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瑞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被   告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新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童啟哲   
              6樓之6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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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科微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