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9年度,33號
IPCM,109,刑智上易,33,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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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梓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 年5 月21日108 年度智簡上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16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院得為簡易判決處刑者,以所科之刑係宣告緩刑、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項、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規定甚明。又地方法院對被告 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 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369 條第2 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 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 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 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8 年度桃智簡字第9 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提起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該判決屬第一審通常程序 判決,公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應由本院依第二審通常程 序審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許梓弘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記載下列理由外,其餘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經查,由告訴人提出之「BT之家論壇」網站內「電影BT下載 區」2018年2 月27日18時20分之網頁蒐證資料,雖顯示IP位 址「118.168.15.177.0」(下稱系爭IP)於上開時間已下載 「阿莉芙」電影(下稱系爭影片)達「100.0%」(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163號〔下稱偵卷〕第28頁下 方照片),然上開內容,僅係顯示告訴人於上開時間瀏覽網



頁時,系爭影片至遲在該時間之前,已透過系爭IP下載及上 傳完成,並非系爭影片實際下載完成之時間。另由系爭影片 下載區107 年2 月26日23時28分許可供下載影片之IP位址資 料,並無系爭IP(見蒐證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28頁上方照 片),可知系爭影片下載完成之時間應在107 年2 月26日23 時28分至同年月27日18時20分之間,依被告於警詢供稱:其 家中網路有加裝分享器,家裡尚有妻子及兒子一人,其妻不 會使用網路,其子會使用網路,其子在○○漁業有限公司上 班,早上7 點出門,晚上8 點以後才會到家等語(見偵卷第 6 頁反面、第38頁),系爭影片遭人透過系爭IP位址下載及 上傳之時間,部分係在被告兒子下班後及上班前,自難僅憑 被告為系爭IP位址之租用人,遽認被告即為下載及上傳系爭 影片之行為人。此外,本案並未自被告家中扣得下載及上傳 系爭影片之電腦設備,以查明該電腦設備是否確有使用BT軟 體,及有無下載或儲存系爭影片,自無法證明下載系爭影片 之設備即為被告使用之電腦或係其他使用同一系爭IP之裝置 ,自難證明被告確有為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行為。三、檢察官上訴意雖以:
被告於警詢供稱:系爭IP平常只有其使用,其兒子會使用網 路,但不會使用其所有之電腦,電腦只有被告在使用。於偵 訊中供稱:其兒子在早上7 點出門上班,晚上8 點以後才會 到家,故107 年2 月27日18時20分許會在被告住處使用電腦 上網者,應係被告而別無他人云云。惟查,告訴人提出107 年2 月27日18時20分之網頁蒐證資料,僅顯示系爭影片至遲 於該時間已被下載及上傳完成,並非實際下載完成之時間, 系爭影片被下載完成之時間,應在107 年2 月26日23時28分 至同年月27日18時20分之間,已如前述,該時間有部分係在 被告兒子下班後及上班前,且檢察官並未扣得被告使用之電 腦設備,自無法斷定被告即為下載及上傳系爭影片之行為人 ,檢察官上訴意旨,尚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有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依刑事訴訟 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許梓弘無罪之判決, 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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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