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張嘉翔
被 告 劉紀君即大廣場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春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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