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336號
STEV,109,店補,336,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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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一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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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